欲辦理縮短修業年限者,請務必於3月5日前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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縮短修業年限規定:
符合原系所畢業資格且符合下列四項條件者,得申請於一學年修畢教育學程,並須於修業期限屆滿該學期加退選截止日之前一週辦理申請手續:
(一)碩(博)士班二年級(含)以上;
(二)曾有一學期成績為原系所班級前五名,且該學期在原系所修課兩科目(含)以上者;
(三)修畢教育基礎課程之必修科目;
(四)修習教育學程之各科目學期成績均達八十五分(含)以上或各科學期成績均為該班名次前20%者。
符合以上條件者,請檢附經教務處核章之成績排名表,並於規定期限3月5日(下學期加退選前一週)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,逾時不受理,申請表請上網下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