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IME-Version: 1.0 Content-Type: multipart/related; boundary="----=_NextPart_01C39E3A.9E74C390" 此文件是「單一檔案網頁」,亦稱為「網頁封存檔案」。若看到此訊息,表示您的瀏覽器或編輯器不支援「網頁封存檔案」。請下載支援「網頁封存」的瀏覽器,例如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。 ------=_NextPart_01C39E3A.9E74C390 Content-Location: file:///C:/6928CF82/031029b.htm Content-Transfer-Encoding: quoted-printable Content-Type: text/html; charset="us-ascii"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= 063;第十七條條文(核定= ;本)

師Ũ= 39;培育法施行細則修正= 條文

中華民= 2283;九十二年八月十一ਰ= 5;

教育部台參字第○ߖ= 1;二○一二○五六八A= 4399;令

第一條  <= span style=3D'mso-bidi-font-weight:bold'>本細則依師= ;資培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五條規ऩ= 0;訂定之。

第二條  <= span style=3D'mso-bidi-font-weight:bold'>師資培育之= ;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&#= 20108;項規定合併規劃之È= 13;小學校師資類科,其= 教育專業課程、教育= 3526;習課程之修習及教४= 7;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&= #33287;內容,經師資培育= 529;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= ;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&#= 20043;。

第三條  <= span style=3D'mso-bidi-font-weight:bold'>本法第七條= ;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&#= 22914;下:

= 一、普通課程:= ;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&#= 31243;。

= 二、專門課程:= ;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&#= 12289;領域專長之專門知Ŋ= 21;課程。

三、教育專業= 課程:為培育教師依= 4107;資類科所需教育知೦= 1;之教育學分課程。

四、教育實習= 課程:為培育教師之= 5945;學實習、導師(級ࡈ= 9;)實習、行政實習、&= #30740;習活動之半年全時= 945;育實習課程。

前項第三款教= 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= 5945;育實習課程,合稱ਢ= 5;育學程。

第四條  依本法第八= ;條、第九條第一項至&#= 31532;三項規定修習師資ň= 87;前教育課程之學生,=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= 2987;得參加半年之教育र= 6;習課程:

= 一、依大學法之= ;規定,取得畢業資格&#= 65292;並修畢普通課程、ë= 60;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= 程者。

= 二、取得學士學= ;位之碩、博士班在校&#= 29983;,於修畢普通課程z= 89;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= 課程且修畢碩、博士= 0050;業應修學分者。

= 三、大學畢業後= ;,依本法第九條第三&#= 38917;規定修畢普通課程z= 89;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= 課程者。

第五條  本法第八條= ;、第九條第三項及第&#= 21313;條第一項所定半年ă= 45;育實習,以每年八月= 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= 9971;月為起訖期間;其ਰ= 5;期,由各師資培育之&= #22823;學定之。

第六條  依本法第八= ;條、第九條第一項及&#= 31532;二項規定修習師資ň= 87;前教育課程之學生,= 依大學法之規定,取= 4471;畢業資格者,得不ದ= 0;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&= #35506;程,先行畢業。

        =   本法第九條第= 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= 2823;學招收大學畢業生ᦁ= 2;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&= #31243;者,稱為學士後教 = 946;學分班。

        =     前二項已修畢= 普通課程、專門課程= 1450;教育專業課程,未ࡠ= 3;加教育實習課程者,&= #24471;自行向師資培育之= 823;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= ;實習課程,成績及格&#= 32773;,由該師資培育之ä= 23;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= 教育證明書。

第七條  已取得本法= ;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&#= 21512;格教師證書並依本Ė= 61;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= 修畢其他任教學科、= 8936;域專門課程者,由४= 7;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&= #25945;專門課程認定證明= 360;及專門課程學分表。= ;

        =   符合前項所定= 情形者,得免參加半= 4180;之全時教育實習,ஸ= 1;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&= #21517;冊,報請中央主管= 231;關發給教師證書。

第八條= 2288; 本法第十三條第ߌ= 8;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&= #21312;學校,由各級主管= 231;關自行認定。

第九條= 2288; 本法第十五條第ߌ= 8;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&= #21934;位,應給予畢業生$= 969;當輔導,並建立就業= ;資訊、諮詢及畢業生&#= 23601;業資料。

中= 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= 6039;培育之大學共同劃ऩ= 0;輔導區,辦理地方教&= #32946;輔導工作。

第十條= 2288; 師資培育之大學ে= 3;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&= #31243;之高級中等以下學= 657;、幼稚園及特殊教育= ;學校(班)(以下簡&#= 31281;教育實習機構),Ð= 49;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= 後,依本法第十六條= 5215;定配合辦理全時教ೞ= 6;實習。

第十一= 6781;  師資培育之大थ= 6;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&= #65292;應訂定實施規定,= 854;內容包括下列事項:= ;

一= 、師資培育之大學實= 2722;指導教師、教育實ೈ= 2;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&= #24107;之遴選原則。

二= 、實習輔導方式、實= 2722;指導教師指導實習थ= 6;生人數、實習輔導教&= #24107;輔導實習學生人數 = 289;實習計畫內容、教育= ;實習事項、實習評量&#= 38917;目與方式及實習時ž= 91;。

三、= ;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&#= 26178;間、權利義務及實Ň= 22;契約。

四= 、教育實習成績評量= 9981;及格之處理方式。

五= 、其他實施教育實習= 5506;程相關事項。

教= 育實習成績之評量,= 5033;包括教學演示成績ᦁ= 2;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&= #25945;育實習機構共同評= 450;,其比率各占百分之= ;五十。

第十二= 6781;  師資培育之大थ= 6;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&= #35506;程,得依本法第十= 843;條規定,向學生收取= ;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&#= 23526;習輔導費。

第十三= 6781;  師資培育之大थ= 6;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&= #38917;所設教師在職進修= 560;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= ;修,其授予學位或發&#= 32102;學分證明書,除依Ĉ= 12;法相關規定外,並依= 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= 0456;關規定辦理。

第十四= 6781;  本細則自中華૎= 5;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&= #26045;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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