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IME-Version: 1.0 Content-Type: multipart/related; boundary="----=_NextPart_01C39E3A.9E74C390" 此文件是「單一檔案網頁」,亦稱為「網頁封存檔案」。若看到此訊息,表示您的瀏覽器或編輯器不支援「網頁封存檔案」。請下載支援「網頁封存」的瀏覽器,例如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。 ------=_NextPart_01C39E3A.9E74C390 Content-Location: file:///C:/6928CF82/031029b.htm Content-Transfer-Encoding: quoted-printable Content-Type: text/html; charset="us-ascii"
師Ũ=
39;培育法施行細則修正=
條文
中華民=
2283;九十二年八月十一ਰ=
5;
教育部台參字第○ߖ=
1;二○一二○五六八A=
4399;令
第一條 <=
span
style=3D'mso-bidi-font-weight:bold'>本細則依師=
;資培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五條規ऩ=
0;訂定之。
第二條 <=
span
style=3D'mso-bidi-font-weight:bold'>師資培育之=
;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=
20108;項規定合併規劃之È=
13;小學校師資類科,其=
教育專業課程、教育=
3526;習課程之修習及教४=
7;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&=
#33287;內容,經師資培育=
529;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=
;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=
20043;。
第三條 <=
span
style=3D'mso-bidi-font-weight:bold'>本法第七條=
;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=
22914;下:
=
一、普通課程:=
;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=
31243;。
=
二、專門課程:=
;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=
12289;領域專長之專門知Ŋ=
21;課程。
三、教育專業=
課程:為培育教師依=
4107;資類科所需教育知೦=
1;之教育學分課程。
四、教育實習=
課程:為培育教師之=
5945;學實習、導師(級ࡈ=
9;)實習、行政實習、&=
#30740;習活動之半年全時=
945;育實習課程。
前項第三款教=
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=
5945;育實習課程,合稱ਢ=
5;育學程。
第四條 依本法第八=
;條、第九條第一項至=
31532;三項規定修習師資ň=
87;前教育課程之學生,=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=
2987;得參加半年之教育र=
6;習課程:
=
一、依大學法之=
;規定,取得畢業資格=
65292;並修畢普通課程、ë=
60;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=
程者。
=
二、取得學士學=
;位之碩、博士班在校=
29983;,於修畢普通課程z=
89;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=
課程且修畢碩、博士=
0050;業應修學分者。
=
三、大學畢業後=
;,依本法第九條第三=
38917;規定修畢普通課程z=
89;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=
課程者。
第五條 本法第八條=
;、第九條第三項及第=
21313;條第一項所定半年ă=
45;育實習,以每年八月=
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=
9971;月為起訖期間;其ਰ=
5;期,由各師資培育之&=
#22823;學定之。
第六條 依本法第八=
;條、第九條第一項及=
31532;二項規定修習師資ň=
87;前教育課程之學生,=
依大學法之規定,取=
4471;畢業資格者,得不ದ=
0;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&=
#35506;程,先行畢業。
=
本法第九條第=
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=
2823;學招收大學畢業生ᦁ=
2;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&=
#31243;者,稱為學士後教 =
946;學分班。
=
前二項已修畢=
普通課程、專門課程=
1450;教育專業課程,未ࡠ=
3;加教育實習課程者,&=
#24471;自行向師資培育之=
823;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=
;實習課程,成績及格=
32773;,由該師資培育之ä=
23;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=
教育證明書。
第七條 已取得本法=
;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=
21512;格教師證書並依本Ė=
61;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=
修畢其他任教學科、=
8936;域專門課程者,由४=
7;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&=
#25945;專門課程認定證明=
360;及專門課程學分表。=
;
=
符合前項所定=
情形者,得免參加半=
4180;之全時教育實習,ஸ=
1;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&=
#21517;冊,報請中央主管=
231;關發給教師證書。
第八條=
2288; 本法第十三條第ߌ=
8;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&=
#21312;學校,由各級主管=
231;關自行認定。
第九條=
2288; 本法第十五條第ߌ=
8;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&=
#21934;位,應給予畢業生$=
969;當輔導,並建立就業=
;資訊、諮詢及畢業生=
23601;業資料。
中=
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=
6039;培育之大學共同劃ऩ=
0;輔導區,辦理地方教&=
#32946;輔導工作。
第十條=
2288; 師資培育之大學ে=
3;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&=
#31243;之高級中等以下學=
657;、幼稚園及特殊教育=
;學校(班)(以下簡=
31281;教育實習機構),Ð=
49;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=
後,依本法第十六條=
5215;定配合辦理全時教ೞ=
6;實習。
第十一=
6781; 師資培育之大थ=
6;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&=
#65292;應訂定實施規定,=
854;內容包括下列事項:=
;
一=
、師資培育之大學實=
2722;指導教師、教育實ೈ=
2;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&=
#24107;之遴選原則。
二=
、實習輔導方式、實=
2722;指導教師指導實習थ=
6;生人數、實習輔導教&=
#24107;輔導實習學生人數=
289;實習計畫內容、教育=
;實習事項、實習評量=
38917;目與方式及實習時ž=
91;。
三、=
;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=
26178;間、權利義務及實Ň=
22;契約。
四=
、教育實習成績評量=
9981;及格之處理方式。
五=
、其他實施教育實習=
5506;程相關事項。
教=
育實習成績之評量,=
5033;包括教學演示成績ᦁ=
2;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&=
#25945;育實習機構共同評=
450;,其比率各占百分之=
;五十。
第十二=
6781; 師資培育之大थ=
6;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&=
#35506;程,得依本法第十=
843;條規定,向學生收取=
;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=
23526;習輔導費。
第十三=
6781; 師資培育之大थ=
6;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&=
#38917;所設教師在職進修=
560;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=
;修,其授予學位或發=
32102;學分證明書,除依Ĉ=
12;法相關規定外,並依=
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=
0456;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四=
6781; 本細則自中華=
5;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&=
#26045;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