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IME-Version: 1.0 Content-Location: file:///C:/6928CF81/031029a.htm Content-Transfer-Encoding: quoted-printable Content-Type: text/html; charset="us-ascii" 名  稱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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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資培育法<= /span> (民國 92 ñ= 80; 05 28 日 &#= 20462;正)

Ļ= 32;    1

為培育高級中等以= 979;學校及幼稚園師資,= ;充裕教師來源,並增&#= 36914;其專業知能,特制ê= 50;本法。

Ļ= 32;    2

師資培育應著重教= 416;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= ;養,並加強民主、法&#= 27835;之涵泳與生活、= 697;德之陶冶。

Ļ= 32;    3

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

  主管機關:在中央= 858;教育部;在直轄市為= ;直轄市政府;在縣 () 為縣= ; () 政府= ;。

  <= /span>師資培育之大學ᦂ= 6;指師範校院、設有師&= #36039;培育相關學系或師$= 039;培育中心之大學。

  <= /span>師資職前教育課ఴ= 3;:指參加教師資格檢&= #23450;前,依本法所接受= 043;各項有關課程。

Ļ= 32;    4

中央主管機關應設= 107;資培育審議委員會,= ;辦理下列事項:

  關於師資培育政策= 043;建議及諮詢事項。

  <= /span>關於師資培育計஽= 9;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&= #35696;事項。

  <= /span>關於師範校院變ੋ= 6;及停辦之審議事項。<= span lang=3DEN-US>

  <= /span>關於師資培育相໼= 4;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&= #12290;

  <= /span>關於大學設立師ณ= 9;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&= #12290;

  <= /span>關於師資培育教ೞ= 6;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&= #12290;

  <= /span>關於持國外學歷߾= 2;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&= #35469;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= 290;

  <= /span>關於師資培育評໔= 9;及輔導之審議事項。<= span lang=3DEN-US>

  <= /span>其他有關師資培ೞ= 6;之審議事項。

前項委員會之委員= 033;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= ;表、師資培育之大學&#= 20195;表、教師代表及社ć= 71;公正人士;其設置辦= 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= 3450;之。

Ļ= 32;    5

師資培育,由師範= 657;院、設有師資培育相= ;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&#= 24515;之大學為之。

前項師資培育相關= 416;系,由中央主管機關= ;認定之。

大學設立師資培育= 013;心,應經中央主管機= ;關核准;其設立條件&#= 33287;程序、師資、設施z= 89;招生、課程、修業年= 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= 0043;辦法,由中央主管ણ= 1;關定之。

Ļ= 32;    6

師資培育之大學辦= 702;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= ;應按中等學校、國民&#= 23567;學、幼稚園及特殊ă= 45;育學校 () 師&#= 36039;類科分別規劃,並á= 77;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= 後實施。

為配合教學需要,= 013;等學校、國民小學師= ;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&#= 21512;併規劃為中小學校ñ= 07;資類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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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資培育包括師資 = 887;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= ;定。

師資職前教育課程= 253;括普通課程、專門課= ;程、教育專業課程及&#= 25945;育實習課程。

前項專門課程,由= 107;資培育之大學擬定,= ;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&#= 26680;定。

第二項教育專業課= 243;,包括跨師資類科共= ;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&#= 35506;程,經師資培育審Ť= 96;委員會審議,中央主=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。

Ļ= 32;    8

修習師資職前教育#= 506;程者,含其本學系之= ;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&#= 21063;,並另加教育實習ţ= 06;程半年。成績優異者= ,得依大學法之規定= 5552;前畢業。但半年之ਢ= 5;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&= #12290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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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大學師資培育相&= 364;學系之學生,其入學= ;資格及修業年限,依&#= 22823;學法之規定。

設有師資培育中心= 043;大學,得甄選大學二= ;年級以上及碩、博= 763;班在校生修習= 107;資職前教育課程。

師資培育之大學,= 471;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= ;主管機關核定後,招&#= 25910;大學畢業生,修習ñ= 07;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= 一年,並另加教育實= 2722;課程半年。

前三項學生修畢規= 450;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= ;,成績及格者,由師&#= 36039;培育之大學發給修Ĭ= 50;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=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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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國外大學以上學= 511;者,經中央主管機關= ;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&#= 31532;二項之普通課程、ë= 60;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= 程者,得向師資培育= 0043;大學申請參加半年ਢ= 5;育實習,成績及格者&= #65292;由師資培育之大學= 332;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= ;證明書。

前項認定標準,由= 013;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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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畢業依第九條= 532;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= ;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&#= 25945;育證明書,參加教ñ= 07;資格檢定通過後,由=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= 4107;證書。

前項教師資格檢定= 043;資格、報名程序、應= ;檢附之文件資料、應&#= 32371;納之費用、檢定方ó= 35;、時間、錄取標準及=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= 7861;,由中央主管機關ऩ= 0;之。

已取得第六條其中= 968;類科合格教師證書,= ;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&#= 21069;教育課程取得證明ć= 60;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= 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= 5292;免依第一項規定參ࡃ= 2;教師資格檢定。

Ļ= 32;   12
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= 945;師資格檢定,應設教= ;師資格檢定委員會。&#= 24517;要時,得委託學校û= 10;有關機關 () 辦理= ;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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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資培育以自費為= 027;,兼公費及助學%= 329;方式實施,公費生畢= ;業後,應至偏遠或特&#= 27530;地區學校服務。

公費與助學金之數&= 989;、公費生之公費受領= ;年限、應訂定契約之&#= 20839;容、應履行及其應ű= 81;循事項之義務、違反= 義務之處理、分發服= 1209;之辦法,由中央主౜= 9;機關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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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教師證書欲從= 107;教職者,除公費生應= ;依前條規定分發外,&#= 25033;參加與其所取得資Ċ= 84;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= 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= 2290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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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資培育之大學應= 377;實習就業輔導單位,= ;辦理教育實習、輔導&#= 30050;業生就業及地方教ʼn= 46;輔導工作。

前項地方教育輔導= 037;作,應結合各級主管= ;機關、教師進修機構&#= 21450;學校或幼稚園共同ů= 74;理之。

Ļ= 32;   16
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= 289;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= ;校 () 應配= ;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&#= 29702;全時教育實習。主ļ= 49;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= 實習相關事宜,並給= 0104;必要之經費與協助Ӎ= 0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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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資培育之大學得#= 373;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= ;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&#= 26657;、幼稚園或特殊教ʼn= 46;學校 () ,以= ;供教育實習、實驗及&#= 30740;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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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資培育之大學,= 521;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= ;、用途及數額,不得&#= 36926;中央主管機關之規ê= 50;,並應報經中央主管= 機關核定後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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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機關得依下列= 041;式,提供高級中等以= ;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&#= 36914;修:

  單獨或聯合設立教= 107;進修機構。

  <= /span>協調或委託師資࣌= 1;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&= #25945;師進修課程。

  <= /span>經中央主管機關ේ= 9;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&= #27861;人開辦各種教師進= 462;課程。

前項第二款師資培 = 946;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= ;,辦理教師在職進修&#= 12290;

第一項第三款之認= 487;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= ;關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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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八十三年= 108;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= ;前,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= ;,其教師資格之取得&#= 33287;分發,仍適用修正ī= 83;效前之規定。

本法修正施行前已= 462;畢師資培育課程者,= ;其教師資格之取得,&#= 33258;本法修正施行之日Ū= 15;六年內,得適用本法=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。= 0294;符合中華民國九十ॲ= 0;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&= #25928;之高級中等以下學= 657;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= ;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&#= 19977;十二條、第三十三ċ= 81;規定者,自本法修正= 施行之日起二年內,= 4471;適用原辦法之規定Ӎ= 0;

本法修正施行前已= 462;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= ;育課程者,其教師資&#= 26684;之取得,得依第八ċ= 81;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= ,或自本法修正施行= 0043;日起十年內,得適ஷ= 2;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&= #23450;。但符合中華民國= 061;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= ;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&#= 19979;學校及幼稚園教師Ũ= 39;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= 法第三十二條、第三= 1313;三條規定者,自本ૢ= 1;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&= #20839;,得適用原辦法之#= 215;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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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九學年度以前= 462;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= ;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&#= 35506;程之代理教師,初Đ= 98;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= 書者,得依中華民國= 0061;十年六月二十九日߾= 2;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&= #19979;學校及幼稚園教師$= 039;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= ;法第三十二條、第三&#= 21313;三條規定,並得自Ĉ= 12;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= 年內,適用原辦法之= 5215;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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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大學畢業學歷A= 292;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= ;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&#= 24471;合格偏遠或特殊地Õ= 12;教師證書,並繼續擔= 任教職者,由中央主= 1649;機關協調師資培育ߔ= 3;大學,於本法修正施&= #34892;後五年內專案辦理= 107;資職前教育課程,提= ;供其進修機會。

前項合格偏遠或特= 530;地區教師修畢規定之= ;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&#= 65292;其教師資格之取得ʌ= 92;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= 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= 5928;之高級中等以下學੩= 7;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&= #23450;及教育實習辦法辦= 702;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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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修正施行前進= 992;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= ;護理教師,具有大學&#= 30050;業學歷且持有中央È= 27;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= 師證書,並繼續擔任= 5945;職者,由中央主管ણ= 1;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&= #23416;,於本法修正施行= 460;六年內,專案辦理師= ;資職前教育課程,提&#= 20379;其進修機會。       &nbs= p;            &= nbsp;           &nbs= p;    

前項護理教師修畢#= 215;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= ;程,得以任教年資二&#= 24180;折抵教育實習,並ô= 71;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= 之規定,取得合格教= 4107;證書。

本法修正施行前進= 992;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= ;教師,具有大學畢業&#= 23416;歷且持有中央主管Đ= 31;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= 書,並繼續擔任教職= 2773;,用前二項之#= 215;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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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修正施行前,= 050;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= ;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&#= 21729;,由中央主管機關ì= 01;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= 資格、應修課程、招= 9983;等相關事項之辦法ࡣ= 8;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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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施行細則,由= 013;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Ļ= 32;   26
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= 290;

本法修正條文施行= 085;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= ;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