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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正大學教育&=
#23416;程學生暫緩教育實 =
722;規定要點
85.11.5 中õ=
15;會議討論
=
85.11.18教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訂「&=
#39640;級中等以下學校及=
188;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=
;教育實習辦法」第九=
26781;,與教育部85.6.27函(Ö=
88;(85)師(二)字第八=
20116;O四八O八=
9968;號)第二點說明ᦁ=
2;訂定「國立中正大學&=
#25945;育學程暫緩教育實 =
722;規定要點」,以下簡=
;稱本要點。
第二條
本=
;要點所謂之「教育學=
31243;學生」係指修畢本Ċ=
57;教育學程學分並取得=
畢業學位與教師初檢=
6039;格者。
第三條
修=
;畢本校教育學程學生=
22240;兵役﹑升學就讀研ి=
0;所﹑或其他重大ࢰ=
0;素不克立即參加教育&=
#23526;習者,應出具相關#=
657;明文件,在畢業當年=
;六月十五日前,向本=
26657;教育學程中心申請Ć=
83;緩教育實習。
第四條
暫=
;緩原因消失如為六月=
19977;十日(含)﹐則應於當年ߛ=
6;月份檢具證明文件,&=
#20877;向本校申請恢復教 =
946;實習活動;如原因消=
;失之時已逾六月三十=
26085;,則須於次年五月Ê=
21;提出申請。申請截止=
日期為五月三十一日=
5292;逾期申請者視同放=
0;接受本校分發實習學&=
#26657;之權利。所謂其他%=
325;大因素之認定,由本=
;校教育學程中心另行=
21484;開會議認定之。
第五條
因=
;上述原因經核准保留=
24310;後實習﹐而申請恢復ਢ=
5;育實習者,由本校代&=
#28858;安排教育實習機構=
290;因其他原因(如個人=
;因素或實習成績不及=
26684;等)申請者,須自Š=
19;實習機構,本校原則=
上不代為安排教育實=
2722;機構。
第六條
本=
;要點未規定者,悉依=
30456;關規定辦理。
第七條
本=
;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=
24460;實施,修正時亦同z=
90;